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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医药化妆品广告时长不得超1分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12 浏览次数:362
 从国家广电总局获悉,今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美容等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播放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且不得以任何节目形态变相发布,也不得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形式播出。
  
  近日,广电总局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通知称,医疗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台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播出医疗养生类节目,中央广播电视机构、全国卫视频道需报总局备案,其他频道、频率需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医疗养生类节目聘请医学、营养等专家作为嘉宾的,该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
  
  对于医疗养生类节目以介绍医疗、养生知识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的情况,通知严禁直接或间接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美容等企业、产品或服务,严禁节目中间以包括“栏目热线”以及二维码等在内的任何形式,宣传或提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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